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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财务处【政策解读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、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

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,省直管县(市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,省直各单位:

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情况,现就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、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。

一、病假期间工资待遇

机关工作人员休病假,应有制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,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。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:

(一)基本工资: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,发给原基本工资。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,从第3个月起,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,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%发计;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,本人基本工资照发。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,从第7个月起,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,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%计发;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,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%计发。

(二)津贴补贴:工作人员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之内的,津贴补贴照发;达到6个月的,从病假的第7个月起,只发给生活性补贴和保留物价福利补贴,工作性津贴、岗位津贴和奖励性补贴等不再发给(改革性补贴,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发放。)

(三)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的,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发给。

 (四)工作人员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,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,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,办理病退手续。

(五)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,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。

二、事假期间工资待遇

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,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,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事假申请,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休事假。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:

(一)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(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,下同)以内的,工资照发。

(二)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(含30天)的,从第21天起,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%(日工资=月工资÷22天,下同)。

(三)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,停发工资。

(四)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,按旷工处理。

三、其他有关规定

(一)工资包括基本工资、津贴、补贴和奖金。基本工资的组成。公务员:职务工资、级别工资;机关技术工人:岗位工资、技术等级(职务)工资;机关普通工人:岗位工资。津贴补贴:指工作性津贴、生活性补贴、保留物价福利补贴、岗位津贴、奖励性补贴和改革性补贴等。奖金指年终一次性奖金。

(二)工作人员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,即停发工资,追缴病事假期间收入,并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
(三)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工作人员,可以用当年带薪年休假天数冲销其他假期天数,冲销不完的再按本通知规定处理。

(四)各单位要严格病事假等假期的审批手续,建立健全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制度。

(五)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,按照本通知执行。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,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精神,结合单位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,制定具体实施办法,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。

(六)原河南省人事厅《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》(豫人薪〔1999〕14号)、《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》(豫人薪〔1999〕15号)同时废止。

(七)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。与本通知不符的,按本规定执行。

 

 

 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  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2014年10月31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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